州(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对建设项目工作给予支持。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单位领导项目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建设项目中的具体建设工作。
第七条 申报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条件及程序:
(一)重点专科(专病)申报项目所在医院实际开放床位不低于60张。重点专科申报科室医师不少于5人,重点专病小组成员医师不少于3人,其中中医类别医师比例不低于70%。护理人员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二)申报单位应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评分标准》先行自查,基本符合要求即总得分在70分以上者,可填写《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请书》,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上报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资料经省级专家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为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申报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自查报告;
(三)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三年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
第九条 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和建设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建设周期满后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要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计划,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工作总结要重点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督导组,对辖区建设项目进行督导,对每个项目的督导每年不少于一次。
督导组应当按照项目目标要求,项目单位年度实施计划等,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并形成督导意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要与省内、外重点专科(专病)组成协建组,协建组应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评分标准》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加强医护协作,注重专科(专病)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助,不断优化建设方案,提高临床疗效,确保建设任务按期按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