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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9号)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医医院 (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综合医院申报创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以中医药科学研究为支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以建成功能齐全、人才结构合理、临床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领先、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科研能力不断增强、科室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专科(专病)为目标,真正达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
  第五条 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
  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确定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目标要求,组织实施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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