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9]20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等金融创新,发挥保险在林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全省林业加快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云南山地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49.9%,活立木蓄积量达15.48亿立方米,位列全国第3位,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实行土地承包制度以来农村又一次重要变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等金融创新,积极开展林业保险工作,逐步建立林业贷款担保体系,是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存量资产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有效扩大农村信贷投入、支持“三农”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创新机制,推进林业资源流转、评估、担保、保险等市场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加强林业金融服务创造条件。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林产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服务工作,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
二、积极推动林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一)积极创新林业贷款和金融服务。结合;信用村(镇)、信用户建设工程的推进,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发展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探索政策性林业信贷模式,进一步加大林业贷款发放力度,更好地满足林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增加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其带动面广、与林农关系密切的优势,促进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加大对国有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及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鼓励通过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保险公司抵押贷款等方式,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各类担保和保险机构的有效合作,提高信贷投入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积极提供“惠农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等多元化现代金融服务,努力满足林业发展资金需求。
(二)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和期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水平,尽量减轻贷款客户利息负担,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也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生产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林业抵押贷款期限,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信用记录良好、满足信贷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