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12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水利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库区移民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跨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