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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环境科技与监测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全省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的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

  (八)污染防治处(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和跨市州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主管法律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环境监察局。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涉及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参与核环境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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