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权限审批、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全省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审批省管和国家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组织指导全省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法律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九)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