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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09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2.将环境保护部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的职责。
  1.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环境影响评价。
  2.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
  3.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4.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5.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
  6.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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