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高等级公路、城乡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景区(点)专用交通标识。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利用网络和大众传媒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中心、主要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主要商业街区,设置旅游信息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实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前一周及放假期间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信息。对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县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计划,加强对自治县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点)的宣传。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具有本县特色、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旅游节庆活动,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加大对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宽办学渠道,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与旅游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