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机关工作责任与督办办法》的通知
(甘教办〔2009〕3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教育厅关工作责任与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教育厅机关工作责任与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确保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和各项工作目标的按期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厅机关各处(室)据此明确的分工,各处室必须健全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办。
第三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明确责任人并实施重点督办:
(一)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包括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下同)明文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涉及到我厅职责,需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涉及到我厅职责,需要向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省人大、省政协会议交我厅的议案和提案;
(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办事机构送我厅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和法律、法规草案;
(六)市(州)教育局、各高校和厅属单位向我厅的重要请示,及有关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与我厅商洽的重要事项;
(七)涉及我厅职能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
(八)需要明确责任人和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督办事项,督办部门和督办人员要跟踪督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五条 每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工作事项,实行牵头部门、牵头负责人负责协调制度。由主办处(室)负责牵头协调其他处(室)办理。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对牵头协调办理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办处(室)必须密切配合主办处(室)和牵头负责人做好工作,并对协办的事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