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39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有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本公司外部审计情况。目前,该制度施行良好,但存在部分机构未上报或未准时上报审计报告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深圳保监局将对辖区内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并将外部审计情况作为分类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外部审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约定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报送深圳保监局。有关文件材料应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格式报送。
二、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材料导致审计报告失真的保险中介机构,我局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