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甘教发〔2009〕14号)
各市、州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现就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州教育局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审批权限,重点围绕规范学校名称、校产、财务、规范办学、广告发布、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办学场所不适宜办学的;
(二)群众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或经审批机关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三、各市、州教育局要认真组织核查,并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填写到附件《甘肃省民办学校备案情况表》(同时上报Excel电子表格)中,于2009年6月1日前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台衍博、联系电话:0931-8827947),届时各市、州教育局按照实际换发学校数量向我厅发展规划处领取办学许可证。
四、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必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副本。剩余旧证、废证及换发旧证在换发修订后的新证三个月内,认真清理后交回,以便统一处理。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审批机关审批规定的学校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