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筹建浙江分公司长兴支公司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68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筹建浙江分公司长兴支公司的请示》(信泰浙发(2008)129号)符合保险公司支公司设立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长兴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