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95号)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开业的申请》(永保浙字 [2008]193号)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的规定。为此,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
1.同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开业;
2.该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由你公司根据总公司许可转授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