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207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申请》(新保浙发[2009]4号)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嘉兴市世纪广场办公楼1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