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之风,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两年一次的考核。实验室必须编制考核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