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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其他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六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试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一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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