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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可由学校填写《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见附件一),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填报《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省教育厅审批合格的予以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应用性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积极创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建设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三),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项目验收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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