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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组织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六)对条件成熟,符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由教育厅向教育部推荐。

  第五条 学校是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者,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科技、国资、财务、人事、研究生处(学科建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推荐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所在学科应是学校重点发展学科,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水平较高的管理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具有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实验室面积不低于7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由实验室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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