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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治安与保险的互动机制,提高治安防范水平。各级综治部门及成员单位和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借鉴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探索“政策引导、居民出资、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立治安保险新机制,将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约定治安联防和保险责任,确保事前预防和事后赔偿相衔接,形成以治安联防为基础和以出险理赔为补充的群防群治工作新局面,提高治安防范水平。可以在城乡结合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农村、社区、学校、商场、酒店等区域推广。

  (五)健全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保险业要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深入推进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广泛开展,需要加强各级综治部门和保险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齐抓共管的优势,在全社会营造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综治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合力。

  (一)加强保险知识、保险功能和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注重以典型实例宣传保险在促进综治工作、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和综治有关成员单位利用保险机制辅助社会管理的意识。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为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政策支持,形成有利于保险功能作用发挥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级综治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保险业参与综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中,把保险作为加强综治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制定推动计划。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动成员单位的积极性。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实际,拓宽思路,创新产品,拓展保险服务领域。要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快速理赔能力,努力实现行业创新发展和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双赢。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律、协调、宣传和服务等功能,加强与各级综治部门及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推动保险参与综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行业自律,着力整治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完善各种制度和机制,有力推动矛盾纠纷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的转移,切实做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基础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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