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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深入推进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近年来,各级综治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在各自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加强平安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今后一段时期,要继续贯彻《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以保险为纽带把各方利益结合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明确工作目标,把握工作重点,提高综治工作的成效。

  (一)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7〕126号),按照省综治成员部门与山西保监局联合发文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协助被保险人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领域,积极开展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建筑工程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煤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推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大力推进交通运输、校方责任、旅游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巩固医疗责任保险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缓解医患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继续完善交强险配套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不断改进交强险互碰自赔快速处理机制,改善交通状况,减少事故发生。

  (二)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积极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推广惠及农村中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逐步解决农民养老、医疗问题,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结合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为企业年金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和服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疾病、护理、失能收入损失的保障需求,提供相应的商业保险服务,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要切实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养老、医疗保障需求,解除人民群众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服务流动人口管理。保险业要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将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重点工作,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农民工和用工单位投保的农民工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开展多种模式的农民工保险试点,不断提高农民工保障水平,稳定农民工生活预期。加强管理和服务,以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为重点,全面推动农民工保险发展,解决因意外伤害产生的赔偿纠纷,促进农民工队伍的和谐稳定。要积极配合国家稳定和促进流动人口就业政策,吸纳具备条件的流动人员进入保险业工作,缓解流动人口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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