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器械企业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食药监械〔2009〕179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15号)、《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重新修订了《河南省医疗器械企业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医疗器械企业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器械企业信用分级监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涉械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信用等级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建立、维护和传递医疗器械的监管信息。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和公示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