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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稽〔2009〕186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假劣药品追踪查源工作。

  第三条 假劣药品追踪查源,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假劣药品过程中,采取协查、立案等措施,对假劣药品的来源和去向进行清查,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假劣药品追踪查源,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省局负责全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的指导、协调、督查、通报等工作,各市、县级局负责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的调查、立案、协查、查处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追踪查源,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七条 假劣药品追踪查源案件由违法行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对由案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请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不能由案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或有管辖争议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八条 依法认定为假劣药品,有明确的购进来源、销售去向的,必须追踪查源,辖区外的及时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第九条 依法认定为假劣药品,购进来源、销售去向缺少直接证据,但显示购进、销售地区或者个人等线索、信息的,辖区内的及时核实,依法处理;辖区外的及时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进一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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