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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评选表彰甘肃省特殊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评选表彰甘肃省特殊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
(甘教基〔2009〕59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精神,总结、宣传我省广大特教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励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事业,在全社会切实形成关心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决定开展评选表彰甘肃省特殊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省特殊教育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8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1.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等专门从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机构;

  2.积极接纳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举办特教班的普通中小学校;

  3.从事特殊教育管理、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

  (二)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接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坚持因材施教,体现以人为本,注重办学社会效益,为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推动当地特殊教育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2.办学条件良好,设备设施齐全,能够满足特殊教育教学需要和残疾学生的要求。教师爱岗敬业,注重教书育人,关心残疾儿童少年,重视对残疾人教育教学活动的研究,为残疾儿童少年学习成长创建了有利的环境。

  3.在对残疾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多种能力特别是职业技能的培养。坚持对残疾学生缺陷补偿和潜能挖掘并举,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富有特色,成果显著,获得社会和家长的广泛认可。

  4.关心、重视特殊教育,在制订政策、统筹规划、资金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帮助特教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残疾人回归主流社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1.在特殊教育学校从事教学、管理、科研、康复和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2.在普通中小学校从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特教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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