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教育厅系统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甘教产〔2009〕34号)
有关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准确地反映截止2009年底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现状,建立健全省教育厅系统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甘财资[2009]80号)要求,决定在省教育厅系统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各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以下简称资产年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范围
(一)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各单位,都属于此次资产统计范围。
(二)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各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列入此次资产年度统计范围。
二、资产统计内容
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和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经营性资产,包括负债和净资产等也要准确列报。
三、资产统计基准日
截止2009年12月31日。
四、资产统计的工作步骤
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按照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程序、报表格式和要求,填报、录入资产年度统计报表,于2010年1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校产办。
五、资产统计报表所需文件、资料
(一)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各单位报送本单位分户报表。
(二)填报报表时,各单位汇总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分户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
(三)报表同时上报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纸质报表一律以A3 纸打印。表格格式请登录甘肃省财政厅网站(www.czxx.gansu.gov.cn)下载,不再另行印发。
六、资产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各单位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及数据格式,做好资产统计工作。在进行统计、审核、汇总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各级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