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规划局优秀建筑方案评选规则和奖励办法(试行)
(淄规发[2009]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风貌素质,引导建筑艺术与社会欣赏方向,促进城乡建筑与景观新观念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优秀建筑方案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我市优秀建筑方案的评选工作。各处、规划分局、各县规划局(处)负责辖区内城乡风貌精品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 参选优秀建筑方案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应备审批手续齐全。
第四条 参选优秀建筑方案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在淄博市市域范围内于评选时间段内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定,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奖励方式:
1、颁发获奖证书;
2、在媒体上公布并进行宣传和报道;
3、市规划局将获奖设计单位业绩记录备案,列入优秀设计单位名录;
第七条 评选标准
1、项目整体理念先进,设计构思独特,功能布局合理,造型美观新颖,具有创新性,能够充分体现城市特色,具有城市地域标志性(或具有形成地标的潜力),在展示城市文化传统和推进城市文化发育上具有一定的贡献力。
2、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节能、环保、智能化等方面达到市级先进水平。
3、设计内容、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可靠、全面。
第八条 申报办法
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申报优秀建筑设计项目,并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规划局。
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优秀建筑方案参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