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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落实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牧民建立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民林业管护经营协会、农牧民股份合作制林场等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要求,制定有关“税收优惠实施办法”,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把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碳汇造林、林业基建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支撑等项目优先安排给管理规范、有一定实力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民股份合作制林场、公益林管护协会、公益林经营协会等农村牧区林业经营管理组织,并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农村牧区林业经营管理组织的发展壮大。

  (九)加强乡(镇)林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充实技术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做到农村牧区林业改革发展的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十)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新形势下造林育林和林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研究制定我省公共财政支持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力度较大,稳定、长效的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

  (十一)建立涉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涉林通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当中,建立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保障其实施,为我省农村林业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工作步骤

  各级政府以及林改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程序和流程图》规定的程序、步骤、环节和要求开展改革工作。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宣传、国土、民政、农牧、广播电视、金融、保险、档案、统计、测绘、工商、税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确保林改工作顺利推进。

  村社也要以民主选举方式成立由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的林改小组,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

  (二)组织林改工作队伍。各级林改机构要抽调素质高、作风好的干部组成林改工作队伍,确保每个工作小组都有一定数量的林业调查、土地管理、草原管理、行政界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干部和乡镇干部。

  (三)人员培训。采取分级、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自上而下、逐级落实,层层抓好人员培训工作。

  省级培训采取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培训的形式,重点培训州(地、市)、县(市)党政领导和林业部门领导,同时培训州县(市)业务骨干和师资力量,由省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培训采取州(地、市)、县(市)联办的形式,重点培训乡(镇)党政领导、林改工作组成员和村社两委班子成员,由县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我省全面推进林改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林改目标原则、内容步骤、程序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林地勘界、登记发证、建立档案、质量监督等工作环节的技术方法和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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