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0年1月)
为认真贯彻《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8号)精神,确保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和林改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林改的总体目标
从2010年到2012年底,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实现资源增长、农牧民增收、生态良好、农村牧区和谐的目标。
二、林改的范围
全省范围内仍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没有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的集体林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牧场、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权属清楚的集体林地;争议调处解决后的集体林地;已经以各种形式承包到户或者流转,但尚未办理林权登记,需要对该承包人或者受让人进一步明晰相关权利的集体林地。纳入改革范围的集体林地类参照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及其数据更新调查成果”确认;林地的公益林类别参照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确认。纳入改革范围的林地,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的林地。
三、工作内容
(一)主体改革
1.明晰产权。凡纳入林改范围内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经济林地、农田林网、苗圃地、宜林地(包括“四荒”地、灌丛地)等各类林地,区分商品林和公益林(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经过民主决策确定的村级林改方案所规定的模式明晰产权。
(1)实行“均山”的林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2)实行先“均股”后“均利”的林地。在维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把林地面积按人口划分成等份,每等份为一股,以家庭为单位确定“股份”数(为模拟股份),按“股份”承担林地经营责任和义务。当林地产生收益时,按照家庭所占的“股份”进行分配。
(3)集体保留林地。对经营状况良好,已经产生收益或者有收益预期的林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不超过该林地总面积10%的林地。对于实行“均山”的村,这部分林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实行先“均股”后“均利”的村,这部分林地可以按所占面积折合成“股份”纳入统一经营管理。
(4)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牧场、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集体林地。对于确认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重要河道湖泊周边的集体林,应当强化保护和管理措施,引导农牧民以“均股”方式明晰产权,实行股份制经营管理。对于其他林地,宜分则分,宜联则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