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
第十七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性能检测。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预防火灾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严格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保温、养护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