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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高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是:统计理论、统计实务中的最新成果和正在研究的课题;研究、分析、解决统计工作中或者所在单位、行业中出现的要求统计工作予以解决的新问题;学习研究国际统计学科的理论发展动态和方法;参与国际统计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和经验交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讲座,使这部分人成为本系统的统计专家和学术研究带头人。

  中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是: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本专业的统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初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是:统计实务、统计基本技能、统计调查、计算机应用技能(NIT)、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六条 统计人员每两年应参加一次统计继续教育,至少完成64小时的学习课时,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第七条 承担统计继续教育的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 各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大中专财经院校的师资力量,也可以聘请各级统计部门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业务骨干承担教学任务,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九条 统计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并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统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继续教育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年终考核。对不遵守国家统一规定,不遵守本办法,不执行收费标准,管理混乱,无法保证教学质量,不能胜任培训任务的培训点,将取消其组织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

  第十一条 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人员,完成了规定的学时和学习内容,经考试、考核合格,存入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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