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统文〔2009〕36号)
各省辖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省局制订了《河南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按照《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人发[1997]5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各地应当根据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本地区统计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统计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统计继续教育各项制度;选用、编写和印发教材;组织业务考察,业务研修和培训;组织统一考试和阅卷;统计从业资格证登记管理;检查、监督、评价和协调统计继续教育各项工作。
各省辖市、县(区)统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继续教育方案;组织培训和考试;管理统计继续教育档案;检查、监督、评价本地区、本系统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为统计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培训分类高、中、初三级。其中: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的统计人员参加高级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取得统计师资格的统计人员参加中级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取得助理统计师、统计员资格和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参加初级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