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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验收、索证制度。对经营的肥料产品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和企业经营范围,留存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实行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备案管理的肥料产品,还应当留存其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载明肥料产品名称、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购销数量和购销日期等事项。购销记录应当保存至肥料销售后两年。禁止经营无质量合格证明、包装未附标识(标签)或者标识(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

  第二十五条 肥料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肥料产品。肥料经营者对经营的肥料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在肥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肥料经营者应当掌握肥料基本知识,并依据肥料产品说明书向肥料购买者介绍肥料的性能、使用条件和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

  第二十六条 肥料产品广告应当真实,如实描述肥料产品的性能和适用范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登记的肥料产品,其广告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 肥料产品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文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的,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原则,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和肥料产品使用说明,确定施肥品种、数量、时期和方法,合理使用肥料,防止土地污染和地力衰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施入农田。

  第二十九条 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类型和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提出合理的施肥方案和配方措施,引导肥料生产企业按照配方生产肥料,指导农民科学施用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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