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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劳动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 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 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 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 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为和企业除外);
  7. 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我市建立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参加,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社会保险费缓缴等事宜。我市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包括:
  组 长:梁绍光 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吴柏安 劳动局副局长
  陈锐康 财政局副局长
  莫灿洪 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成 员:莫 键 社会保障局科长
  麦瑞玲 社会保障局科长
  黄爱璋 地方税务局科长
  洪 蔚 劳动局主任科员
  陈柏威 财政局副科长
  黎芷晴 财政局科员
  (五)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1.困难企业认定的申请受理
  困难企业按照劳动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市属单位到市社会保障局,下同)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5)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7)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群体性事件)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作出关于社会保险缓缴及各种补贴的选择。选择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可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困难企业认定审核
  (1)企业向社保分局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后,由社保分局初步核实情况并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送市社会保障局,由市社保监察大队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再移交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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