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进行担保。
(一)补贴对象是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职工已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照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确定,即165元/人?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为职工培训费用的50%。
(三)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0%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当期基金不足支付的,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的前提下,使用滚存结余部分基金,最高不得超过30%;资金支出比例超过上述范围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五)本次缓缴执行期内,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进行担保。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后,存在企业倒闭的风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提供担保。若企业因倒闭结束经营,经法院裁定无力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倒闭企业未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而更好维护企业职工的社保权益。此项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完成。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33号)对困难企业给予补贴。其中: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且这些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其培训费用的5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应由市、镇(街)财政负担的资金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资金从“创业东莞”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与认定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
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