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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劳动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劳动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社保分局、劳动分局、财政分局、地税分局:
  为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我市原工伤保险各类别的费率统一下调20%。
  (二)降低医疗保险费率。从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镇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下调5%。
  (三)不增加缴费,全面扩大生育保险享受人群范围。2009年我市全面扩大生育保险享受人群范围,缴费费率仍按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政策执行。即:在不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的情况下,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同 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两项待遇。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我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暂定为费款所属期2009年1-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社会保险费后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三)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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