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10〕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理单位,各建设单位:
针对当前我市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稳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力度
(一)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客观公正的履行监理职责。对于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要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注册单位执业,严禁人、证分离;监理从业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各类文件、表格等监理资料,在根据职责权限签字的同时,要加盖本人执业印章;中标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确需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三)监理单位要建立各项应急措施。遇有重大事件、恶劣天气或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启动预案,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四)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监理单位不得为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工程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五)建设单位要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自主。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的计量和支付、工程分包等工作,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章确认。
二、完善监理费的监管方式
(一)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的监理取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