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东社保〔2009〕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6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6月1日起调整以下待遇标准:
(一)降低在部分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市内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到400元;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低到300元。
(二)下调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的自费比例,将原自费比例为15%、30%、35%的药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的自费比例分别调整为10%、25%、30%。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费支付比例原为70%(按月领取养老金为75%)的调整为75%(按月领取养老金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