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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设立重庆新港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设立重庆新港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渝外经贸发〔2009〕207号)


重庆市渝中地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与保华新港城(重庆)投资有限公司联合递交的关于设立重庆新港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重庆新港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Chongqing Harbour City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公司类型:中外合资企业。
  二、公司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如下:
  甲方:保华新港城(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登记注册,英文名称:Paul Y.Harbour City[Chongqing]Investment Limited)。
  乙方:重庆市渝中地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三、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重庆国贸中心2301-2305号。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四、公司投资者出资比例、方式、期限:
  甲方出资2970万元人民币,以人民币等值 现汇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9%;乙方出资30万元人民币现金,占注册资本的1%。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你司投资双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五、公司经营范围:项目管理;对渝中区朝天门广场以南区域D4/02、F20-4/02、D5-1/02号地块进行土地成片开发,以及对该地块“重庆朝天门地区整体开发”项目进行建设、销售、出租、物业管理;投资咨询和管理。
  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项规定的,未获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不得从事开发、经营。
  六、同意公司投资双于2009年8月11日签署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凡涉及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应报我委审批。
  本批复自本审批事项通过商务部备案后始生效,本批复生效后,速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自你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你司应凭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我委换取正式的批准证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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