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
第五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
第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应当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的原则。
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