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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86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字[2008] 23号)和《关于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行安全措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字[2009]19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要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的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四、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范围中:脚手架工程和混凝土模板支撑体系(即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8m以上高度的满堂或独立脚手架;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6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 kN/m2,或超过25cm现浇板,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体系)仍按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字[2008] 23号)执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范围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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