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就业援助,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依托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将城市公共场所保洁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建立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全市统一实施《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政策导向。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他们积极就业。
(四)鼓励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企业停产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积极支持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转移就业。
(五)积极帮助受灾劳动者实现就业。建立危急灾害情况下的就业促进应急机制,认真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将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受灾劳动者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