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十二、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市上将在市重建办设立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组设在市建设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一)重建办

  1、负责制定城镇居民灾后重建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

  2、依据规划和对灾情的核查,按照中央重建基金下达的基数,分解城镇居民重建维修补助资金。

  3、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城镇居民重建维修进展情况的检查重点,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推广典型,做好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重建维修进展情况的督察工作。

  (二)发改部门

  1、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下达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基金年度计划;

  2、按照《陇南市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城镇居民灾后重建项目。

  (三)建设部门

  1、负责根据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组织审查城镇居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负责毁损房屋权属情况核实、政策性住房安置、销售管理工作,协调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做好产权过户办理工作。

  3、负责城镇灾后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项目实施完工后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4、负责各类重建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5、负责维修加固工程的登记、审批和验收备案。

  6、负责对申请租住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租住安居房的受灾居民资格审查工作。

  (四)民政部门

  负责对城镇毁损住房家庭的收入审查;负责审核认定城镇居民低收入和低保家庭的工作;负责“三无”、“三孤”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

  (五)财政部门

  负责中央重建包干基金的下达、核拨和监管工作;负责向政府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廉租住房政府配套资金的意见。

  (六)国土部门

  负责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

  (七)环保部门

  负责城镇居民建房环境影响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