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费减免
1、对政府为灾区居民组织建设的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城镇居民自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计征;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购买安居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3、对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产、土地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过批准免征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应缴税款中抵扣。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对建设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四)信贷扶持
1、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用于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3、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维修加固住房,可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五)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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