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一)城镇居民住房的重建特别是新建小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基础上,统筹考虑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及应急避险场所。
(二)异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原则上按照人口确定居住小区规模,同时参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三)城镇居民恢复重建要和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国家给我市包干的城镇建设基金,要结合城镇居民住房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十、特殊问题处理办法
(一)已交易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补助政策
“5.12”地震中造成危房的但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房管部门实行登记备案制,由房管部门出具产权产籍证明,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二级市场房屋产权产籍办理的有关政策
尚未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县区,应尽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产权产籍依据。
(三)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补助政策
经原住房单位同意,按当年房改政策转为全产权后,可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相应政策。房改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要按照规定办理房产证。
单位已破产或已改制导致原单位灭失的,在向房管部门补交购房款并取得全产权后,可享受本意见中相应政策。
(四)一户多套和一套多户的资金补助政策
一户拥有多套自有产权住房且均毁损的,只能享受一套政府住房资金补助;一户家庭在农村和城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均毁损的,只能按照产籍证明享受一次政府住房资金补助。一套毁损住房中有多户人居住的按套享受一次政府住房资金补助。
十一、政策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给予资金补助、税收、金融、土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同时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着力整合相关资金,首先帮助灾区城镇居民完成住房的恢复重建,让受灾居民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一)财政支持政策
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和加固维修户享受国家的财政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