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租住房
各县区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以直接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或者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并优先向城镇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和住房损毁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四)建造要求
1、新建住房应当在符合防灾减灾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原则上应坚持实施原址重建。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完成恢复重建的,享受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所在地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并给予技术指导。
2、新建住房规划布局应当依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同时,应当尽量避开地震断裂带、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以及存在污染源、有害物质等各类环境敏感区域。
3、新建住房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等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住房设计除必须满足抗震设防标准外,还应尽可能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撤离的需要。
八、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住房
原址重建是指损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在损毁住房原有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灾后城市重建规划。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向政府申请在原址自建(或联建)住房。
(二)置换土地建房
因规划调整、城市人口密度太大而确需卸载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异地重建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建住房。
(三)单位组织建房
1、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原则上由原售(建)房单位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城市建筑风貌设计要求牵头组织原址重建。按省、市规定的政策给予建房税费减免。
2、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单位组织原址自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
3单位不具有条件组织重建的,原居住职工家庭可申请购买或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4、住房损毁的职工家庭享受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建房税费减免及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损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