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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二)资金主要来源。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补助、政府配套补助、住户自有和自筹、对口支援、国际组织援助、社会捐助、银行贷款、创新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

  六、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特别是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是搞好城镇居民恢复重建的基础和关键,一定要做到有序、科学、真实、透明。同时,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房屋主体结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维修成本和地理、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维修方案并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经过技术鉴定,通过维修加固后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镇居民住房,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要根据有关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以幢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没有条件的零散户可以由受灾户自行维修加固,但要符合维修加固的验收标准。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居住的住房,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拆除重建。

  (三)除险加固程序:地震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建筑技术鉴定,当地政府支付鉴定费用。建筑安全鉴定结论确认可通过修复、加固后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幢为单位组成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并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修建的住房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安全鉴定结论确认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拆除许可。

  七、积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建设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以原址重建为主,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并以每套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以震前户数为准,每户限购或限租一套。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二)安居住房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原有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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