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家庭。
4、户籍和权属状况的界定
受灾家庭的户籍和住房权属状况以2008年5月11日的户籍和权属证明材料为准。
(二)城市居民维修加固住房补助
1、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因灾受损需除险维修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标准
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元。各县区要依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分类确定标准,给予相应补助,不能搞一刀切。
3、补助方式
维修加固补助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幢发放,统一由业主委员会或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实施加固维修,无法统一维修的采取现金补助方式由住户自行加固维修。
(三)“三无”家庭、“三孤”人员的重建补助原则
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和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城镇“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的家庭中,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且原有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法居住的“三无”、“三孤” 家庭,每户由政府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廉租房供其租住,不再予以住房资金补助;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且原有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法居住的“三无”、“三孤”家庭每户重建资金补助在2.5万元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补助。
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长期(1年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因灾受损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地震灾害后家中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3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厕所等附属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另外,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长期(1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以地震灾害前的户口登记为准,不得临时分家多计算户数。
无论是城镇居民确定为重建的还是加固维修的都要将名单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建档立卡,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五、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资金需求。经测算,全市(不包括礼县、宕昌)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总量约为 8.64亿元,而省政府下达的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给我市7个重灾县区城镇居民建房包干资金为8.5亿元,市上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分解给各县区。各县区要按照要求,认真搞好核查认定工作,快速、全面、有序、有力地开展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由于资金安排还存在少部分缺口,各县区可通过各种办法、各种渠道尽量争取补齐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