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城镇受灾家庭凭身份证、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灾毁住房鉴定结果、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向灾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住房补助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实,县(区)房管、公安、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发放住房补助。
(二)住房原址重建或异地重建申请。城镇受灾家庭申请原址自建、联建、合资合作建房或异址置换土地建房的,以栋或小区为单位,经三分之二以上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意,凭灾毁房屋所有权证、灾毁住房鉴定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毁损住房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实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置换土地异地自建的向县(区)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
(三)政策性住房申请。城镇受灾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房屋受损鉴定结果、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向毁损住房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政府核实,按程序审批。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性房屋建设计划。
(五)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受灾家庭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在损毁住房拆除清场后,向毁损住房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实后报县(区)国土局按规定办理。
五、毁损住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处置
城镇受灾家庭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益。
(一)处置方式
1、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
2、申请置换土地建房的,置换土地根据新旧用地综合评估地价结算补差后,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核发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毁损住房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的;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因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3)毁损住房出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受让方持有房屋转让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并已交付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