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落实承办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的要求,配齐配强具备法律知识的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探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八、开展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
(三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市县(区)政府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等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要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行政执法部门与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三十一)完善政府行政首长行政问责制。市县(区)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1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二)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九、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十三)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市县(区)政府的法制机构应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使用行政编制,人员编制和配备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并着重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
(三十四)建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设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主要承担政府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核或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十五)强化政府法制工作经费保障。市县(区)政府要有效改善政府法制机构的办公环境,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和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