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加强专门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
(二十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要对土地利用、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价格管理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进行公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十六)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区)政府要全部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并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七、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十八)严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责任。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互动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