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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发的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尚未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县(区),要加快工作进度,于2009年年内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执法职权分解工作。

  (二十一)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二十二)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进行1次评查,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三)注重社会监督。市县(区)政府要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要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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